1. |
須循合法和公平的途徑收集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只可用於和香港血癌基金的服務和活動有直接關係的合法目的上;
|
|
|
2. |
就該等目的而言,所收集的資料是實際所需的資料,而且是足夠而不過多的;
|
|
|
3. |
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香港血癌基金在收集資料前,通知資料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及可能向其轉介資料的人士類別;
|
|
|
4. |
須通知當事人,他╱她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及提出如此要求之途徑;
|
|
|
5. |
須採取一切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所收集或保留的個人資料就使用的目的上是準確的;
|
|
|
6. |
個人資料保存的時間,不得超過需要使用資料作既定用途的時間; |
|
|
7. |
除非事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該等個人資料,只有在符合收集資料的目的或在上述條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使用、披露或轉介; |
|
|
8. |
須採取一切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所持個人資料獲得保護,避免未經許可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
|
|
9. |
備有香港血癌基金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常規的資訊、所持的個人資料種類,以及該等個人資料的主要用途,以隨時供人查閱; |
|
|
10. |
資料當事人可獲允許查閱及改正有關他們個人資料。但是在若干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根據條例的規定及有關豁免的條文而拒絕依從該項要求。 |